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皇民二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沈阳佳宝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佳宝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1056号原告沈阳佳宝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9847636-5。法定代表人王岩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亚新,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谢红,女,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佳宝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佳宝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戴春荣代理审判员  李相儒人民陪审员  刘宏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