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欣与南充市友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欣,南充市友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146-1号申请执行人王欣。被执行人南充市友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充县。法定代表人张中培。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以(2014)嘉民保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南充市友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充市西充县某某工业园区的厂房、办公楼及工业用地使用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后以796.8万元的保留价流拍,申请执行人王欣同意以保留价796.8万元抵偿拍卖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南充市友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充市西充县某某工业园区的厂房、办公楼及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凌云审 判 员 王红军代理审判员 胡浪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