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邓勇辉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375号罪犯邓勇辉,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3月15日作出(2007)东中法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勇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9135.3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5月14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邓勇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09年9月11日、2011年8月19日、2013年4月20日,分别以(2009)东中法刑执字第1855号、(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1841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5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十个月、一年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邓勇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勇辉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24次,2013年7月、2014年1月、2014年8月、2015年1月共获得表扬4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履行附带民事赔偿款项30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3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475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约为4432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现金交款单、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零花钱情况统计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勇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可见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同时,该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应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以减少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但该犯在尚有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狱内月均消费水平长期维持在较高水平,鉴于该犯于本次考核期已积极履行部分,本院对其予以减刑,但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勇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赖美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伦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