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46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告康某某,男,汉族,应县南河种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万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