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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46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告康某某,男,汉族,应县南河种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万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