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0961号原告龙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审判员 谈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