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何简政与闫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简政,闫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915号原告:何简政,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闫艳,女,1963年7月8日生,汉族,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简政诉被告闫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简政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简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简政撤回对被告闫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50元,由原告何简政负担。审判员 栾夫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梅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