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2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2194号原告:谭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 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