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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邵文祥、俞英红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邵文祥,俞英红,俞红娟,赵关于,赵金香,郑宝林,义乌市吉鹰针织有限公司,义乌市吉鹰剃须刀有限公司,义乌市羽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浦江恒悦纺纱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64号原告: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366号-甲。法定代表人:丁军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红标,朱燕华,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文祥。被告:俞英红。被告:俞红娟。被告:赵关于。被告:赵金香。被告:郑宝林。被告:义乌市吉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柳河路19号。法定代表人:俞红娟,董事长。被告:义乌市吉鹰剃须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兴工路1-7号。法定代表人:万旭升,董事长。被告:义乌市羽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区同义路18号。法定代表人:赵关于,董事长。被告:浦江恒悦纺纱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经济开发区一点红大道77号。法定代表人:绍文祥,董事长。原告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俞红娟、俞英红、赵关于、赵金香、邵文祥、郑宝林、义乌市吉鹰针织有限公司、义乌市吉鹰剃须刀有限公司、义乌市羽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浦江恒悦纺纱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敬清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红标,朱燕华、被告赵关于、义乌市羽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其余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查封了被告赵关于、赵金香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香山路322号房屋的房产(产权证号为: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b000120**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b000120**号)保全价值200万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借款合同》等起诉,要求判令:一、第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从2014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4年8月28日、从2014年8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第一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用10000元。三、第二被告至第九被告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关于、义乌市羽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答辩称:担保人字我是签过的,钱我没有拿过,我没有这个能力去担保,是原告叫我去担保的,叫我去凑个数的,我是被告的案件多,欠人家1300多万元,担保有效,但是我没有能力。现借款人先还,他们还不起我有责任。被告赵关于提供执行回转书申请书一份等,证明没有担保能力。被告俞红娟、俞英红、赵金香、邵文祥、郑宝林、义乌市吉鹰针织有限公司、义乌市吉鹰剃须刀有限公司、浦江恒悦纺纱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本案经审理查明的借款事实如下:2014年4月29日,第二被告至第十被告签下《共同承担债务保证书》,约定为第一被告在2014年4月29日至2015年4月28日期间,最高额200万元(指借款本金)的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4年4月30日,第一被告因经营周转向原告申请贷款200万元,同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金额共计为200万元,借款期限2014年4月30日至2014年8月28日,月利率为15‰,并约定每月21日为收息日及违约责任等相关约定。2014年4月30日,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200万元的贷款。逾期后,第一被告仅支付至2014年8月20日止的利息,之后本金利息未付。原告为此花去律师费1万元。以上事实有共同承担债务保证书一份、股东会决议一份、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借据一份、银行客户入账通知书及委托书一份、代理合同一份、律师发票一份、执行回转书申请书一份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文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4年8月28日、从2014年8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用1万元。二、被告俞红娟、赵关于、赵金香、郑宝林、义乌市吉鹰针织有限公司、义乌市吉鹰剃须刀有限公司、义乌市羽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浦江恒悦纺纱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及被告邵文祥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7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邵文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24946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敬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楼俊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