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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商初字第6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611-1号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2222号,组织机构代码72499025-7。法定代表人张发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健,男,生于1967年12月19日,汉族,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6712190018。委托代理人张贤周,男,生于1983年2月25日,汉族,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5198302257016。被告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6幢7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9416496-2。法定代表人郭光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案外人山东鲁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790**的特种作业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担保即登记在案外人山东鲁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A790**的特种作业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