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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执异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XX等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军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门执异字第98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XX,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军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军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庆江,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军庄村村民委员会(简称军庄村村委会)与被执行人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XX述称:因军庄村村委会与我就耕种的土地存在纠纷,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门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我将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军庄村村南的约2.1亩土地的圈围物及地上物清除,并将该土地返还给军庄村村委会。我认为该案未经开庭审理和法庭调查,未查清案件事实。军庄村村委会称我占地2.1亩,但实际情况是我只耕种了几十平方米,剩余涉案土地均为别人耕种,与我无关。如果法院依照该判决书继续执行,将会发生执行错误,故我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查明:军庄村村委会因与XX之间的返还原物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4)门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军庄村村南的土地(具体位置为,进入该村的主干道东侧,东临北京农商银行门头沟支行军庄分理处,北临通往北京农商银行门头沟支行军庄分理处临时道路,南临村口花园,占地面积约2.1亩)的圈围物及地上物清除,并将该土地返还给原告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军庄村村民委员会。XX对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一中民终字第02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XX未履行返还义务,军庄村村委会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XX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与其进行了谈话。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XX以一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和法庭调查,未查清案件事实,执行标的物中有他人耕种的部分为由提出的执行异议不属于法院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5)门执异字第983号案件。审 判 长  毕芳芳代理审判员  谢耀宗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鹏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