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时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时某。委托代理人张正辉。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时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双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如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