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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臧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初字第2364号原告臧某。被告史某。原告臧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臧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臧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当年6月份以出国商务考察为名去了美国,至今未归,失去联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史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史某婚后于2006年6月出境去往美国,之后双方再未见面。原告称,被告出国后半年内,双方还有过联系,被告曾在电话里告知原告要与其离婚,但被告一直未起诉。经本院询问被告史某的哥哥A,该称史某一直在国外,住址一直在变动,家人也没有其现在的地址和电话,平时都是史某主动与家人联系,已经将臧某起诉要求与其离婚的事情告知史某了,其表示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入境记录、询问笔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并经合议庭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但婚后并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出国后,夫妻双方的感情逐渐淡漠,双方的联系亦越来越少并最终杳无音信,致使原、被告的婚姻名存实亡,双方之间早已互不履行义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史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臧某与被告史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被告各自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崔 岩人民陪审员 张惠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