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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选泉与被告苏武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选泉,苏武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323号原告李选泉,男,住湖南省临澧县。被告苏武宏,男,住湖南省临澧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临烽路。代表人胡承前,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了原告李选泉与被告苏武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李选泉以证据不足、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武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选泉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选泉撤回对被告苏武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8元,由原告李选泉负担。审判员  朱大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代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