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西民一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史吉涛、于永秋诉被告崔健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吉涛,于永秋,崔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西民一初字第463号原告史吉涛,男。原告于永秋,女。被告崔健,男。原告史吉涛、于永秋诉被告崔健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当事人对权利的自我处分,没有违法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吉涛、于永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冯智勇审 判 员 邢 路人民陪审员 吕德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