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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赖某某某诉罗某某离婚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850号原告:赖某某,女。被告:罗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春燕于2015年5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赖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赖春燕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