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2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柯建伟与陈明耀、卢道恩、柯艳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建伟,卢道恩,陈明耀,柯艳红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24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柯建伟,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道恩,男,193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陈明耀,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柯艳红,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柯建伟因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54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柯建伟上诉称:本案涉及讼争房屋权属,属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合同债权要求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形成的法律关系,诉的依据是法律规定,不应以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故本案被上诉人诉请撤销上诉人与原审被告间赠与房产的行为,不属于不动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依照第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陈明耀、柯艳红的住所地均为福州市鼓楼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关于本案应由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陈雁兰代理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玉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