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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开红与吴军亮退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红,吴军亮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332号原告李开红,女,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军亮,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红与被告吴军亮退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吴军亮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李开红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开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开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开红负担。审判员  李建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宁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