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苏刚与田英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刚,田英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2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刚,男,汉族,1963年2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英,女,汉族,1968年年5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上诉人苏刚因与被上诉人田英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4)阿市民初字第3489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刚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刚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51元(苏刚预交),减半收取275.50元,由上诉人苏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世敏代理审判员 赵培培代理审判员 曹燕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亚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