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犹某某与李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犹某某,李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148号原告犹某某,女,1986年8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犹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犹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犹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韵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