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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民提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黄金彩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金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四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提字第000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黄金彩。法定代理人:黄志文。再审申请人黄金彩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立终字第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07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黄金彩申请再审称,黄金彩的起诉符合精神卫生法第78条的规定,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要求撤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4)卫民立字第4号、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立终字第10号民事裁定,依法保护黄金彩的诉权。本院经审查认为,黄金彩在原审起诉状中称其没���精神病,平顶山市中平能化集团八矿(以下简称平能八矿)强行将其送至河南煤炭卫生学校附属医院(以下简称煤炭卫校附属医院)治疗,煤炭卫校附属医院在未确定其是否为精神病情况下,就对其进行强行治疗,最终导致黄金彩精神失常,给黄金彩造成了人身损害,并要求给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将非××患者故意作为××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根据该规定,黄金彩诉请平能八矿、煤炭卫校附属医院侵害了其人身权利并要求赔偿,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应予受理。原审以强制医疗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4)卫民立字第4号、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立终字第1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审 判 长 魏    超审 判 员 路    平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金溪(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