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先全与谢永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先全,谢永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122-1号申请执行人刘先全。被执行人谢永科。申请执行人刘先全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246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永科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标的为给付货款913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1833元等。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暂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明,谢永科现在西藏打工,三两年才回家一次,两个子女现由父母代管;做工作过程中,被执行人之母王素莲表示,谢永科现在确实拿不出钱来还账,自己也无力代为履行义务,愿督促谢永科把钱邮回来每年两三万的分期履行。本案现无强制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4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刘灵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