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佳与张士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张士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李佳,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张士江,住河北省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佳与被告张士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付 强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赵 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慧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