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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佳与张士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张士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李佳,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张士江,住河北省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佳与被告张士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付 强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赵 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慧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