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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碧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碧民初字第77号原告:吴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定于同年5月25日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照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施丽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何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