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提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永威与驻马店豫南杨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永威,驻马店豫南杨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提字第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吴永威,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前进,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驻马店豫南杨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发,该公司经理。申请再审人吴永威因与被申请人驻马店豫南杨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5)驻民申字第1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吴永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前进,被申请人驻马店豫南杨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过程中,吴永威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驻马店豫南杨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永威在本案再审期间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及驻马店豫南杨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驻马店豫南杨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三、准许吴永威撤回再审申请。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驻马店豫南杨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吴永威负担5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萌菊审 判 员 荣艳艳代理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