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法民初字第05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程黄与重庆晶山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5272号原告程黄,女,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儒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司法局北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原告程黄之父)蔡祥彬,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晶山投资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三路888号,组织机构代码58688895-8。法定代表人彭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熊驰,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黄与被告重庆晶山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黄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晶山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黄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5元,由原告程黄承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许武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国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