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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解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352号原告解某。委托代理人高卫东,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原告解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解某以双方已经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解某负担。审判员  赵小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