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解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352号原告解某。委托代理人高卫东,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原告解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解某以双方已经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解某负担。审判员 赵小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