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新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徐桃乐与徐新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桃乐,徐新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新初字第00191号原告徐桃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韦金芬,系石家庄市正定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新忠,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安玉刚,系石家庄市常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桃乐与被告徐新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桃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审判员 刘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