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立民催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天津中环新光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中环新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立民催字第25号申请人天津中环新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毕升道2号。法定代表人宋京,总经理。申请人天津中环新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30300051/21992509号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本部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伟志光电(深圳)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43414.37元,出票日期:2014年9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3月26日,收款人:科普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中环新光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泽人民陪审员 谭 文 英人民陪审员 丁 晓 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