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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弋民一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陶定炳与黄德联、陶定英、郭平保、周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定炳,黄德联,陶定英,郭平保,周冬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弋民一初字第00133号原告:陶定炳,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芜湖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朱水岭,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磊,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德联,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陶定英,女,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郭平保,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周冬霞,女,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原告陶定炳诉被告黄德联、陶定英、郭平保、周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定炳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黄德联、陶定英系夫妻关系,被告郭平保、周冬霞系夫妻关系。被告黄德联、郭平保因需要资金周转,于2013年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整。原告于当日向被告黄德联交付20万元整。2014年8月起原告多次主张还本付息,但被告分文未付本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3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及陈述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人口信息查询表复印件四份,证明四被告身份信息,第一、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第三、四被告系夫妻关系。2、借条一份、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复印件四份,证明被告黄德联、郭平保于2013年11月22日与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于同日向黄德联交付了200000元。被告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对原告的证据主张未提出异议。经当庭举证,本院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所举证据1、2,本院经审查结合本案案情予以确认。经当庭举证、认证及当事人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黄德联、陶定英系夫妻关系,被告郭平保、周冬霞系夫妻关系。被告黄德联、郭平保因需要资金周转,于2013年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整,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陶定炳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200000元.事由月息2分.具借人黄德联、郭平保2013年11月22日。原告于同日向被告黄德联卡存交付20万元整。2014年8月起原告多次主张还本付息,但被告分文未付本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成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3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诉求,有其提供的证据借条原件、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复印件等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权利,包括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并且对原告的证据主张未提出异议。综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德联、陶定英、郭平保、周冬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陶定炳借款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该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利率从2013年11月22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80元,保全费19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元义人民陪审员  陶绍龙人民陪审员  殷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鲍 淳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