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196号原告:孙某某,女,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三家子镇。被告:李某某,男,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关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芙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