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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XXX与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191号原告XXX,女。被告李明,男。本院在审理XXX诉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以与李明协商还款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XXX负担。审判员  严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