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4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程×与裴×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裴×,程×3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42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男,1958年10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程×之女婿),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2(程×之子),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女,1951年12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3,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黎晨杰,延庆县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程×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中,程×与裴×、程×3达成和解,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程×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洁芳审 判 员 刘国俊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索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