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立民终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立民终字第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解放北路1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勇,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区桥梁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庆琪,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上诉人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公司发生变化,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庆华审 判 员 李学明代理审判员 徐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温有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