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平法民一执加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钟某某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钟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平法民一执加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女,汉族,现住平远县。身份证号码:×××0685。被执行人钟某某,女,汉族,现住平远县。身份证号码:×××3220。第三人马某某,男,汉族,现住平远县。身份证号码:×××263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钟某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钟某某未履行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的(2012)梅平法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钟某某系夫妻,判决书中确认的债务系马某某与钟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故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马某某为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马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马某某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与被执行人钟某某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林某某清偿(2012)梅平法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欠款本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不服上述裁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立案庭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同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审判长 黄运光审判员 刘苑桂审判员 曾泳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金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