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保字第28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君与肖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君,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保字第28303号申请人张君,女,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件号:×××。委托代理人陈东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肖海,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件号:×××。申请人张君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肖海名下位于xxx房屋。申请人张君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君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肖海名下位于xxx房屋。申请人张君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