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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吕某与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729号原告吕某。被告丘某,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人原因此案不再需要法院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吕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 判 员 吕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熠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