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民三终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清泉因与上海阳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昆明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昆民三终字第8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清泉,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安宁市太平镇光莨小村**号,公民身份号码:5301231968********。诉讼代理人代文荣、XX琼,金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阳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陈莲青,总经理。诉讼代理人王枫,云南宁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昆明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北辰财富中心商住楼*幢****号。法定代表人潘永卓,总经理。诉讼代理人王敏,男,汉族,1976年6月7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东方玫瑰园小区附1栋2单元50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76********,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李清泉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阳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斓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昆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李清泉的诉讼请求:一、由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92331.16元(其中医疗费45862.34元、住院期间支付水费50元、护理费5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21668元、营养费1368.30元、误工费29792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14元、鉴定费24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母亲1140.25元、儿子3648.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费用后尚应赔偿损失92331.1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恒大鑫源(昆明)置业有限公司”承建昆明恒大金碧天下首期项目工程,并将其中的入户门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于2010年7月13日给有相应施工资质的阳斓公司进行施工。2013年12月30日,原告受被告阳斓公司邀请,为被告拉运入户门到指定工地后,因下货工地地面有坡度,原告上车参与清点门时被倒下的门压伤,致左腿左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左腓骨上段斜形骨折;左足第4、5跖骨骨折;左小腿皮肤软组织挫伤。其伤情经司法鉴定达九级伤残,需要后续治疗费20000元,其伤致原告部分劳动能力丧失。原告受伤后被送至云南昆钢医院住院治疗25天,住院期间被告阳斓公司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20000元并已支付了运输费500元。原告在出院后向新农合农村医保报销了医疗费用30912.53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恒大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本案中,恒大鑫源(昆明)置业有限公司承建昆明恒大金碧天下首期项目工程,并将其中的入户门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给有相应施工资质的被告阳斓公司进行施工。而原告所诉的被告恒大公司系与本案无关的公司,故该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二是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雇佣提供劳务关系及责任如何承担。本案中原告系具有合法《驾驶证》、《行车证》、《从业资格证》、《运输许可证》的从业运输资格的营运人员。被告阳斓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通过公司材料员蒋代平邀请,原告以自带运输工具,每天获得500元运费的形式为被告阳斓公司运输用于安装使用的入户门至指定工地,原告的行为与被告阳斓公司之间符合运输合同关系的特征,故原告与被告阳斓公司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因原告受被告阳斓公司邀请为被告阳斓公司运输货物,被告阳斓公司预先支付了运费,原告与被告阳斓公司之间无人身依附关系,故原告与被告阳斓公司之间不成立雇佣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阳斓公司邀请原告为其从恒大金碧天下小区大门口停放的集装箱车上将被告安装入户门需要的材料入户门一批运至该公司需要安装的B区房屋楼下,双方协商的运费为500元。原告在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在卸货过程中参与到车上清点货物时被倒下的货物致伤,其参与到车上清点货物的行为系履行运输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受伤系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所受到的伤害,原告对在履行运输合同的过程中对自身的损害、交通运输工具及所承运的货物可能产生的毁损、灭失承担风险责任。本案中,原告拉运货物后,在尚未完全交付货物的过程中被所拉运的货物致伤,对其自身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本人承担。本案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被告阳斓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不能证实系在为被告阳斓公司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故对其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清泉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宣判后,李清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其主要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本案判决错误。被上诉人阳斓公司的员工蒋代平于事发当天叫上诉人去被告阳斓公司位于安宁太平恒大金碧天下工地拉门,约定拉一天给工时费500元。因蒋代平有事,顺便把其他几个蒋代平找来的雇员的工时费也由上诉人代付,甚至连被上诉人阳斓公司所请的物流公司把集装箱从昆明运到安宁的费用也让上诉人代其支付,并把所有费用1800元一并打到上诉人的账户上。上诉人按蒋代平的要求把门拉到其指定地点后,工地指挥下货的人员说货物数量不够,上诉人就上车去清点门的数量,因下货工地地面有坡度,上诉人在清点门时被门倒下压伤。在住院期间被上诉人阳斓公司给上诉人汇了20000元医疗费后再也没有支付过任何费用,剩余的医疗费均由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阳斓公司的法律关系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属于运输合同关系系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恒大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是本案中适格主体,是受益人,且上诉人也是在其工地受伤,故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恒大公司不是适格主体错误。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故适用法律也存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二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阳斓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恒大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二审中,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以下事实提出异议:1、恒大鑫源(昆明)置业有限公司将入户门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被上诉人阳斓公司,上诉人认为无相应证据证实;2、上诉人受被上诉人阳斓公司邀请为其拉运入户门,上诉人认为事实是上诉人受被上诉人阳斓公司雇佣。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恒大公司提交的《昆明恒大金碧天下首期项目入户门安装施工合同》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诉人及被上诉人阳斓公司质证后均无异议,以上证据能够证实恒大鑫源(昆明)置业有限公司将入户门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被上诉人阳斓公司的事实,故一审判决对该事实认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述异议观点1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另外,上诉人陈述被上诉人阳斓公司的员工蒋代平叫上诉人去拉货,故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受被上诉人阳斓公司邀请并无不妥,至于双方之间是何法律关系的问题本院将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综上所述,二审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之间是何法律关系?二被上诉人是否应对上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雇佣关系的特征在于提供劳务方与接受劳务方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接受劳务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本案中,上诉人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用自己的运输工具和运输技能完成为被上诉人阳斓公司运输入户门的工作任务,上诉人在运输过程中与被上诉人阳斓公司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被上诉人阳斓公司亦未向上诉人提供劳动工具也未限定工作时间,报酬是由被上诉人阳斓公司一次性支付而不是定期给付,双方的行为不符合雇佣法律关系的特征,故上诉人认为双方系雇佣关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按被上诉人阳斓公司的要求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符合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故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阳斓公司系运输合同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上诉人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承运的货物完好的交给被上诉人阳斓公司,故上诉人清点入户门数量的行为系履行运输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其应对自身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综上,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阳斓公司应承担雇主责任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另外,因涉案工地的入户门安装工程的发包方是恒大鑫源(昆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大公司系两个不同的主体,故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恒大公司是受益人并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8元,由上诉人李清泉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韬审判员 付立红审判员 宋 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 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