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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辉与于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前民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李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前民初字第991号民事调解书,你申请执行与于加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邸文强于2015年2月17日将欠款本金210000元交付。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之执行员 :沈凤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法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