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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字第0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方彪与方石文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025-1号申请执行人:方彪,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方石文(曾用名方实文),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申请执行人方彪与被执行人方石文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宜民一终字第0107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方石文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方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一终字第0107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晓侯审判员  姚朴素审判员  刘伟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