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冷民一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冷民一初字第605号原告谢某某,男。被告陈某某,女,现下落不明。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袁首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姜菊桃、李国安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晏甫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5月在广东省深圳市务工期间,自由相识并相恋,2006年2月27日在冷水江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10月11日,被告陈某某生育一女孩,取名谢某,2010年5月许,被告陈某某外出务工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谢某由原告抚养。原告谢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户籍资料,拟证明原、被���诉讼主体适格及婚生小孩谢某的基本身份信息;2、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情况;3、冷水江市铎山镇石溪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拟证明2010年5月许,被告陈某某外出务工,至今未归。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民事答辩,举证与质证。经审查,原告谢某某提供的证据1、2、3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依法予以采信。据认定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5年5月,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务工期间,自由相识并相恋。2006年2月27日,原、被告自愿在冷水江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6年10月11日,被告陈某某生育一女孩,取名谢某,现跟随原告谢某某共同生活。2010年5月许,被告陈某某外出务工至今未归。本院认为,夫妻之���应和睦相处,共同建设好家庭。原告虽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夫妻已分居两年的事实,但未能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分居是因双方感情不和导致的,且本案被告陈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相反,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夫妻感情还有得到弥补的可能,故对原告谢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 首人民陪审员 姜菊桃人民陪审员 李国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晏 甫附相关法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