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执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秦加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加齐,林俊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00386号申请执行人秦加齐,男,194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执行人林俊敏,女,194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峰,经理。上列申请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利民一初字第03017号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被申请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到期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的银行存款4185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亮审判员 刘 飞审判员 孙刘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任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