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法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冷虹与被执行人朱宝夫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虹,朱宝夫,韩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法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冷虹,女,1968年3月17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朱宝夫,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霍市财政局职工,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韩晓东,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霍市药监局职工,现住霍林郭勒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霍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从2015年6月份开台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朱宝夫0609049401004219316的工资3,000.00元至扣足107,637.50元为止。二、从2015年6月份开台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韩晓东6222020609006314262的工资3,000.00元至扣足107,637.50元为止。三、扣留款存入申请执行人冷虹6212260609002103354号帐户中。执行员 姚 永 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斯日古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