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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7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张洪党、张洪富、张茂强、彭华良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张洪党,张洪富,张茂强,彭华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70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361号。负责人周德永,行长。委托代理人付静,系该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川,系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张洪党,男,195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张洪富,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张茂强,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彭华良,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洪党、张洪富、张茂强、彭华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洪党、张洪富、张茂强、彭华良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洪党、张洪富、张茂强、彭华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洪党的银行存款50091.06元至本院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干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