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纯、黄永与黄永、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纯,黄永,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2122号原告刘纯,居民。被告黄永,居民。被告张敏(曾用名张金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纯诉被告黄永、张敏(曾用名张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纯撤回对被告黄永、张敏(曾用名张金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纯负担。审判员 韩 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志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