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行监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农星存诉富宁县人民政府、富宁县移民工作局土地局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云高行监字第69号农星存:你诉富宁县人民政府、富宁县移民工作局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文中行立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和本院(2012)云高行终字第67号驳回上诉的行政裁定。要求依法撤销原两级法院不予受理起诉的裁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从富移字[2008]88号《富宁县移民工作局关于对农星存同志要求核实淹没耕地登记到户问题的答复》中表明,你应当自2008年12月19日就已知道了l43号文件的主要内容,即六益村淹没线下旱地面积调整为69.3亩。你却于2012年6月29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你应当知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算已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原审两级法院裁定对你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