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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田才伦与宣汉巴人地窖酒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才伦,宣汉巴人地窖酒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912号原告田才伦,男,生于1973年3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被告宣汉巴人地窖酒厂,住所:宣汉县五宝镇。法定代表人覃亚莉,系该企业总经理。原告田才伦与被告宣汉巴人地窖酒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田才伦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才伦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才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田才伦承担。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正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