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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行终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业凤与如皋市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业凤,如皋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中行终字第001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业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如皋市行政中心中A4F。法定代表人谢跃进,局长。委托代理人谢玉明,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业凤因诉如皋市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业凤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张业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业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业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陈代理审判员 鲍 蕊代理审判员 张祺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