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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中民终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抚顺中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抚顺中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抚中民终字第006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64年1月1日出生,住抚顺市新抚区。委托代理人江某某,抚顺市顺城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中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胜利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某,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抚顺中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5)新抚民一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某某、被上诉人抚顺中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2011年10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为门卫。2006年4月至2012年6月,原告工作时间为上24小时休息24小时。此后,工作时间更改为上12小时,休息24小时。原告工作室内有长沙发。原告遇法定假日工作,被告单位单独支付加班工资。原告岗位工资每月1400元,自2011年11月起提高至1910元。被告是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成立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执行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抚矿集团公司守卫工岗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改革岗位工资制度班制工资为基本工资、二班制、三班制工资标准包含了休息日和平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工资。原告系二班制工人。原告单位工资分配考核办法规定固定守卫人员,周六、周日及延时和带薪休假等工资均以奖金(生产奖、安全奖)形式发放。原告工作期间,每月均领取奖金。原告曾于2014年9月到抚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支付其加班工资,抚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原告的申请。原审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裁决书、《关于印发抚矿集团公司守卫工岗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工资表、奖金发放表、工资分配考核办法、劳动合同、照片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原审审查并采信。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原告工作岗位系门卫,岗位性质特殊,执行特殊的作息时间。原告工作室内配有长沙发,可供其工作时适当休息使用。且被告每月发放原告奖金,被告单位工资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已经明确该奖金包含延时工作和休息日工作的报酬,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上诉人刘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在审理和判决中存在以下两个错误,一是将奖励等同于加班工资。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的安排,上24小时休24小时,完全超过了国家法定每日工作8小时的强制性规定,对超过的时间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但被上诉人并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二是工作时间是法定的,工资标准是企业定的,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概念,法定的不能突破,更不能由企业说了算,否则违法。被上诉人安排上诉人的工作时间明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在审理时,仅以上诉人领取的工资超过了约定的工资数额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求。原审没有对超过法定时间应支付加班工资进行裁判,使上诉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公正裁判。上诉请求:一、撤销(2015)新抚民一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依法支付上诉人加班加点工资400344元。被上诉人抚顺中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一、答辩人并不拖欠刘某某加班工资。中煤公司依据抚矿集团公司的有关政策、经员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制定了《工资分配考核办法》规定:固定守卫岗位工作人员的周六、周日及延时和带薪休假等工资均以奖金形式发放。上诉人工资标准包含了加班加点工资。上诉人实际得到的劳动报酬高出劳动合同确定的标准。这些收入当中包括上诉人加班加点工资及带薪休假工资。二、上诉人的主张没有证据及相应计算依据支持。三、上诉人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四、上诉人所从事的守卫工作有其岗位特殊性,就是上班一段时间后休息一段时间,并且夜班还可以休息。答辩人一是在守卫工工作地点设置了床铺及被褥以便于守卫工夜间休息,二是制定了将加班工资融入到工资分配的考核办法,以维护员工切身利益。上诉人对此清楚并且认可,对劳动报酬未提出过异议。恳请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上诉请求及答辩内容,本案争议焦点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而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本案上诉人刘某某系被上诉人抚顺中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辖建材厂的固定守卫工人,符合因岗位特点、工作特殊需要等事由可以不实行标准工时制的情形。被上诉人通过历年制定工资分配考核办法,明确了固定守卫实行固定工资制,即执行抚矿集团公司文件统一制定的守卫工岗位工资标准,其中对法定节假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及延时和带薪休假等工资的支付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基于守卫工作的特殊工作需求以及相应劳动强度,被上诉人在工资考核办法中明确了延时、休息日以及带薪休假等加班加点工资均以奖金形式发放,上述工资考核办法业经企业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工资支付中实际执行,上诉人按月领取的工资亦包括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且被上诉人为上诉人等守卫工人提供了履行工作中保障其身体健康的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适当间隔,从程序上和实体上确保了守卫工人的包括休息权利在内的劳动者权利的落实。上诉人关于加班加点工资的主张,不符合本案劳动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本案不存在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其上诉请求本院无法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军审 判 员  张帆代理审判员  王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