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4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巧林申请执行廖光德、宋玉芳其他纠纷一案划拨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巧林,廖光德,宋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452-1号申请执行人张巧林,女,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长山镇。被执行人廖光德,男,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长山镇。被执行人宋玉芳,女,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长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荣民一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廖光德的银行存款4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虞健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