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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一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汪泉与程红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泉,程红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136号原告:汪泉,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娄吾石,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红兵,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程海霞,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负责人:鲍小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腾飞,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泉与被告程红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泉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泉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汪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7元,减半收取为2058元,由汪泉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茜 更多数据: